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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民眾申辦簡易登記案件(含跨所),本所特別設置簡易登記案件(含跨所)單一窗口化服務,只要您本人或委託他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所服務台辦理,本所即指派專人為您服務,完成收件至領件之所有程序,您將可不必再奔波於數個櫃台,即可得到最滿意且免費之服務。
一、簡易案件之種類: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
(三)、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四)、門牌整編登記。
(五)、書狀換給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錯誤經戶政 機關變更登記在案者)
二、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皆可。
(二)、受理服務處:本所一樓服務台。
(三)、應攜帶文件:
必需檢附文件:
- 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正本,如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代理人亦須檢具身份證正本。
- 申請人本人印章,如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代理人亦須檢具印章。
- 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現戶謄本正本,該文件所載資料應為清析可辨別者。)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申辦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應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
特別檢附文件:
-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請參照抵押權塗銷登記說明。
- 門牌整編登記:請檢附戶政事務所核發之門牌整編證明辦理。
- 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址門牌錯誤更正登記:請檢附戶政事務核發之載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址門牌錯誤變更記事之現戶謄本辦理。
三、民眾就近至本市任何一個地政事務所申辦上述簡易登記案件,有關登記規費及罰鍰有應予退還之情形、案件補正、駁回案件領取、不服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及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等,皆由受理申辦之地政事務所辦理。事後民眾欲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民眾需至受理申辦跨所案件之地政事務所申辦。如果您對本服務有任何疑問,可以電話向本所服務台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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