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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
89年06月16日八九南市地籍字第218749號函公佈實施
95年12月26日南市地籍字第09514536250號令發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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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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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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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址變更登記。
(二) 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者)。
(三) 地目變更登記(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並領有使用執照,擬變更為「建」地目者為限)。
(四) 書狀換給登記。
(五) 抵押權塗銷登記。(限完備他項權利證明書、印鑑證明等依法應檢附文件)。
(六)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七) 更正登記(限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單位 更正有案者)。
(八) 土地建物英文權利證明。
(九)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十) 地籍圖謄本。
(十一)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十二)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者,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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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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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請人填載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請至各登記機關下載表格)及本要點第六點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郵資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
前點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二款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申請書(請至各登記機關下載表格)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若規費不足,由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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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竣登記後,以雙掛號將發還文件寄還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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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第三點第二項人民通信申請謄本收件簿,詳實填載,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謄本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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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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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應檢附文件 |
備註 |
| (一)住址變更登記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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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印本者,應簽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 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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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姓名變更登記 |
- 戶籍謄本(應有記載姓名變更前後之記事)。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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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目變更登記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
- 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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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書狀換給登記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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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抵押權塗銷登記 |
- 債務清償證明或抵押權拋棄書或抵押權同意塗銷證明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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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戶籍謄本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付)。
- 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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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更正登記 |
- 更正證明文件(應有記載更正前後之記事)。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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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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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謄本及地價謄本作業要點 |
89年06月16日八九南市地籍字第218749號函公佈實施
95年12月26日南市地籍字第09514536250號令發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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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便民服務,實施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圖簿謄本及地價謄本,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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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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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申請書內填寫附條件者,不予受理)。
(二) 地籍圖謄本。
(三)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 地價謄本。
申請前項資料以現行使用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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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要點第二點申請資料時,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傳真至地政事務所,每張申請書申請最多以十筆(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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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時間: 以地政事務所辦公時間內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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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傳真內容完整、清晰者,應立即收依規定程序辦理。須補正者,登記機關以電話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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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件時,申請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繳納規費後發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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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請人有申請二次未領取或申請謄本張數達十張以上未領取者,嗣後即不再受理其以傳真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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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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