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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本所首長與民有約活動,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本所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應訂定執行計畫,並函送台南市政府地政處備查。執行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時間:
採機動制由民眾申請需要如附件安排固定時間辦理,每次一至三小時。
地點:
得於辦公場所,或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或分區辦理。
受理方式:
採以登記、測量、地價案件陳情、異議、協調說明方式辦理,但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受理登記處理:
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民眾以書面提出申請如后附件申請書或口頭記錄方式處理,各課對於民眾所提問題非屬其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約見通知:
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約見之時間、場所、相關機關(單位)、聯絡人、電話等。
約見預備:
本所對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各課單位主管,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各課主管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約見後案件處理:
各課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一定時限內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
本所首長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案件之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之辦理,於事後研考(七月、次年元月)彙整成果,循行政程序逐級提送各主管機關。
所首長與民有約受理之陳情案件,其處理時限不得逾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本所業務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得本於權責斟酌辦理本活動,並先行函知台南市政府地政處。
本作業原則簽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各課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自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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