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為不動產財產權之公示登記,亦為土地利用的基礎。完備 無誤之土地登記,為國家建設發展之基石,亦為人民財產權保障之表現。台灣光復初期由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作業,建立台灣地區地籍制度,然因當時人民不諳我國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制觀念未臻健全,致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之名義申報登記之土地;以日據時期不動產物權名稱申報登記之土地權利。此外,於台灣光復前後登記之所有權以外之其他土地權利及限制登記,或因權利人行方不明,或因法院無資料可查,致有未能辦理塗銷登記者,種種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及地籍登記不完整等地籍問題,遺留至今,嚴重影響土地利用、土地賦稅及民眾財產權之行使。為解決上述問題,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11號令制定公布地籍清理條例,並經行政院於97年3月18日以院臺建字第0970008349號令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
*地籍清理條例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地籍清理文書表件範例]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寺廟或宗教團體地籍清理文書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