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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建物(土地)第一次公告
台南市政府 撤銷建物(土地)第一次公告告
主 旨:撤銷建物(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案。
依 據:申請人(異議人)申請書。
公告事項:
一、原登記申請人申請建物(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標的如表
列,經本所依照規定公告15天在案(如第一次登記公告時期)。
二、茲依據申請人(異議人)申請撤銷前項建物(土地)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經查本案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公告期限內尚未完成登
記,所請撤銷登記於法並無不合,除應准予撤銷登記之申請外
特予公告,並撤銷前項建物(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公告。
三、特此公告週知。
(相關公告資料以各地政事務所門首公告為準,本公告僅供參考)。名冊以公告日期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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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束 ===